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

星沙海关关于深圳市华商恒实业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27 15:29 文章来源:长沙海关 【字体:

  湘星关知字20240001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华商恒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MTA115

  法定代表人:胡建彬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湾社区前丽路3号前海港湾花园3B1303

  20243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星沙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商品报关单号:490520240054514319),经查验,发现有电吹风等多项商品未申报,2024523日,当事人向我关补充申报电吹风报关单号:490520240054522969经查,该批货物中有使用A hair dryer著作权的1.吹风机260个,2.吹风机60个,价值30361元。戴森技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A hair dryer著作权(备案号:C2023-157420)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出口的上述吹风机,其作品的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犯A hair dryer作权的吹风机32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45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星沙海关

     2024823

星沙海关关于深圳市华商恒实业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