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与“申报单位”企业信用等级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较低信用等级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二、如果境外发货人为境外AEO企业的,并且所在境外国家已经我国签订并实施了AEO互认安排的,可以享受双方在互认安排商定的相关便利措施。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失信企业适用“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的管理措施。海关会在通关环节进行系统布控,落实上述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