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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海关关长接待日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0 11:38 文章来源:长沙海关 【字体: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巩固“我为群众办实事”长效机制,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以及《海关信访工作制度》《关于加强和改进海关信访工作的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按月组织“关长接待日”活动,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要参加一次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条 “关长接待日”由关党委成员轮值。如因故不能接待,由关办公室协调调整当值关领导。

第四条 “关长接待日”时间原则上固定为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四上午,地点设在当值关领导办公室或其它合适场所。

第五条 “关长接待日”时间及地点、工作联系电话、轮值关领导日程安排、接待或受理事项范畴等须提前7对外公布。对外公布的地点及方式包括:海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告栏、海关门户网站等。

第六条 接待或受理事项的范畴包括:

(一)对海关工作及海关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或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等;

(二)反映海关业务疑难问题,咨询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海关作业规程等;

(三)反映其他情况。

第七条 计划前来参加“关长接待日”的人员应提前与关办公室人员联系预约,提出来访事项,包括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及相应的事实、理由等。关办公室应根据关领导工作安排、来访人员数量、来访事由等,合理安排接待次序及接待时间,并将有关信息提前告知来访人。

第八条 关办公室作为“关长接待日”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安排接待信访、整理来访记录、转办来访事项并做好督查督办和反馈工作;根据来访事由,视情确定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参加接待,并报关领导批准;接待活动完毕后,及时填写《长沙海关“关长接待日”情况登记表》(见附表)归档。

第九条 对收到预约来访事项,关办公室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内容表述不清晰、无法辨明具体诉求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补充诉求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属于不予受理信访事项范围的不予受理,能够知道有权处理该事项具体办理机关、单位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四)对于已有复查意见的,告知来访人不受理。

(五)对于应按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法律救济方式加以解决的事项,应告知或引导来访人员按相关程序和途径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 “关长接待日”所受理事项应当按照《海关信访工作制度》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

(一)可当场解决或答复的事项应当场解决或答复;

(二)对于需要事后研究解决或答复的事项,应做好记录,并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办公室应及时将信访事项转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办理。相关部门(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送达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关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接待要求:

(一)来访人应如实告之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住址等基本信息;

(二)关办公室及参与接待的部门(单位),应当为当值关领导提前准备解决或答复来访事项所需的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三)接待过程应严格遵循“首问责任制”,做到文明热情、认真倾听、妥善处置,并应来访者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各隶属海关可根据本关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关长接待日”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沙海关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沙海关关长接待日管理办法(试行)》(湘关办发201991同时废止。

长沙海关“关长接待日”情况登记表.doc

长沙海关“关长接待日”情况登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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